4月5日,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(MFDS)发布了第2018-144号公告,拟修改《健康功能食品的标示标准》部分内容,其主要内容如下:当包装面积少很难按规定的字号标识时,各最小销售单元的容器包装上统一标识的事项可使用10磅以下字体,但应只标示第4条规定的事项(含其他法规)。第4条第3款、第4款及第8款(摄入量及摄取方法)以外的事项可另外写在产品说明书上。此时应标明“见产品说明书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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